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30号
河南省巨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5071940P
地址:新乡县朗公庙镇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荆遍泉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通过暗管、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根据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南侧空院内土壤表层监测结果铬45598 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3(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PH≤5.5,铬风险管制值为800 mg/kg) 5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