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7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31号 新乡市真科洋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10-18 11:37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31号

  新乡市真科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8TBH4T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张徐线东段

  实际负责人:梁龙玉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设备、原料和生产工艺及产品,生产废水通过南北横向未硬化的水沟流入地埋管道,排放到厂区外西南角未硬化的土坑中,土坑面积20平方米,深度30厘米,经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取土坑中废水并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土坑废水中含有锌、镉、铬、镍等重金属污染因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 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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