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首席服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新营商办〔2021〕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推动全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建立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首席服务员制度,为我县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落实,坚持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范围
(一)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首批派驻重点企业135家。
(二)新乡县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首席服务员的选派条件及服务时间
(一)坚持部门职能、首席服务员综合素质和解决企业突出问题相统一,做到人、责、事适配相宜。
(二)派出单位要优中选优,精选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担任首席服务员。年龄原则在50岁以下。
(三)统筹兼顾服务企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在重大专项一线锻炼干部、识别干部、选任干部。
(四)服务时间为2021年3月—2022年12月。
四、首席服务员的派出
县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结合部门职责、惠企政策关联度,从县直相关部门选派。派出单位要严格按照选派条件,确保派出人员质量,按时将派出人员名单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新增重点建设项目首席服务员的选派,应在该项目立项后,由同级发改部门提出,按照上述选派程序派出。
五、首席服务员的工作职责
首席服务员每周到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实地办公不少于1次,切实了解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协调办理涉政事务。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惠企政策,推动工作落实。
积极宣讲国家、省、市、县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全面提升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指导企业学好、用足、用活政策,让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进一步增强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获得感。
(二)立足本职,做好服务。
及时了解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事项,做好涉政事务的代办与帮办,协调解决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金融、人力资源、公用服务、原材料等生产要素需求。
需要部门间协调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重点督办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加快创新引领、培育企业综合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思路,查找行业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深层次分析原因,对有关政策落实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的具体对策,为推动新乡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六、日常管理与考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首席服务员开展理论学习和政策培训。
首席服务员应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派出单位汇报履职工作情况。
派出单位为首席服务员制度日常管理责任单位,主管优化营商环境责任领导负责部门间首席服务协调和本单位首席服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首席服务员的具体考核工作。
首席服务员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期间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服务期间年度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反馈给派出单位,作为派出单位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将县首席服务员制度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新乡县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指标考核范围,考核结果报新乡县委组织部,纳入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新乡县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首席服务员履职情况督查,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嘉奖。
服务范围内的“四上”企业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为派驻首席服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适当位置公示首席服务员工作职责和基本情况。
七、首席服务员的退出
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首席服务员不能继续履行首席服务员职责的,派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
服务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帮助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解决实际问题,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反映问题较多的,派出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另行选择人员进行调整,县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经费保障
首席服务员赴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期间的工作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差旅、伙食费用按照我县新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行〔2018〕7号)执行。
九、其他要求
首席服务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担任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任何职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补助、津贴,享受有偿服务和特殊待遇,不得在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