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每年组织1次年终考核,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具体实施,负责对各乡(镇、区)及县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策解读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信息审查、保密审查情况;
(七)年度报告报送情况;
(八)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日常考核。根据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体系以及各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网站内容保障、政务新媒体建设、承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等方面,采取日常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网上评测等方式进行,将问题和成绩记录存档,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二)年度考核。各考核对象根据考评表进行自查、自评。县政府信息中心通过现场和网上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全面检查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实行量化考核。
(三)综合评价。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结果运用。考核最终得分纳入全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同时,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各单位对考核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条 考核结果纳入县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折算相应得分。年终考核计分总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次,90~99分为良好等次,80~89分为合格档次,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或发生影响稳定事件被查实的,政府信息公开得分为零。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新乡县政务公开考评表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