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4-14 浏览量:15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政府日常工作服务,严防信息安全事故,现将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区、各单位作为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的保障主体,要坚持“谁上传、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栏目内容的编辑、审核、上传工作。

  二、各乡镇区、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和管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确保上传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和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各乡镇区、各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信息的发布工作须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各项事宜。

  五、各乡镇区、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建立并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拟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起草完成后,先由分管领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交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最终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负责发布政府信息的工作人员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信息上传后,发布单位应对信息原档进行妥善保存,并在网上再次对信息内容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

  六、为规范对上网信息的管理,凡有关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和上传登记的所有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发布过程都要以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资料均各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科室统一管理。

  七、县政府信息中心将对各单位发布的信息每日进行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2.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3.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4.非客观原因造成网页链接无法打开的;5.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处理的;6.不利于政府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附件:新乡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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