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6〕11号新乡市青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3-10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11号

新乡市青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44922201T

地址:新乡县古固寨镇新延路贰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监控视频、原料生产过磅记录、生产台账及除尘设备运行记录,发现你单位2025年12月5日14时至2025年12月6日14时正常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核对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一致。2025年12月5日14时,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搅拌、烘干、沥青加热等工序停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你单位提供生产台账一份(共4页)、除尘设备运行记录一份(共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5〕70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截图一份(共2页)、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2月1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5年12月14日,你单位提供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3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 2025年1月8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2025年12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262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3/5)²+(1²+1²+1²+2²+1²)/(5²×5]×50%=58160,最终裁量金额为58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58160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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