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6〕4号新乡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1-28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4号
新乡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268782277
地址:新乡县朗公庙镇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明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市局移动源推送问题:2025年7月21日,新乡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号牌为豫GP990C和豫G0M895车辆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中OBD检测CAL ID数值异常,两辆车的CALID均为23067LMN0P8345TU。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汽柴混合环保检测线车间有社会车辆正在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验过程数据及车辆检验监控视频,发现以下问题:
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7月21日对号牌为豫GP990C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QCJ7150A9)进行检验,于2025年2月7日、7月21日对号牌为豫G0M895车辆(品牌/型号:江淮牌HFC7150M1F)进行检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两辆车的OBD检查中CAL ID均为23067LMN0P8345TU,CVN均为D3D45056。
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2025年10月13日对号牌为云CDC986车辆检验过程数据中烟度值明显异常,功率扫描开始时,采样管插入排气管中其光吸收系数已达到2.08(m−1),超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表2中光吸收系数(m−1)小于1.2的标准要求。该车辆检测时长达26S(10点18分48秒至10点19分14秒),最高光吸收系数值达到5.83(m−1),执法人员在检测视频中发现你单位检测人员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了操作后,其光吸收系数出现4S瞬间为0,直至检测结束,其光吸收系数一直在0.14至0.15之间波动,其中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检测9S均为0.15(m−1),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的9S采样点光吸收系数为0.14至0.15(m−1),检测后你单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你单位为号牌豫GP990C、豫G0M895、云CDC986共3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你单位车辆收费收据,涉及的3辆机动车检验收费共计62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张(共10页),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五份(共5页);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车辆收费明细及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机动车检测服务费收取情况。
4. 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2024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7452检测服务业,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号牌为豫GP990C、豫G0M895、云CDC986三辆机动车召回重新检测。
2025年11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部分整改已完成,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但号牌豫GP990C、豫G0M895、云CDC986三辆机动车未召回复检。
2025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4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4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1月2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1.对豫G0M895、豫GP990C两辆涉案车辆,安排专人与车主进行多轮沟通,克服车主异地、时间冲突等困难,最终取得车主书面同意,就近协调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完成上线复检,复检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2.对云CDC986涉案车辆,鉴于其停放于河北省保定市,我公司主动派遣工作人员跨区域前往,耗时2天将车辆安全开回新乡完成复检,复检数据真实有效。3.上述行为充分体现我公司主动纠正、积极补救的态度。恳请充分考虑我公司的从轻处罚情节,减免20%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3,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100000+(500000-100000)×[(1/5)²+(2²+3²+3²+1²)/(5²×4)]×50%=154000,裁量金额为154000元。
经复核,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复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中的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123200元(154000-154000×20%=123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1232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元整(6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