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表[2025]17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关于《河南豫之杰纸业有限公司年生产30000吨不干胶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2-30 浏览量:
河南豫之杰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天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赵海娟(资格证书编号:2016035410352016411801000558)编制的《河南豫之杰纸业有限公司年生产 30000 吨不干胶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 2000 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路 67号,建设河南豫之杰纸业有限公司年生产 30000 吨不干胶纸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熔胶、涂胶、复合工序废气 采用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浓度 120mg/m 、排放速率 10.0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排放浓度 30mg/m 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 4.0mg/m 3 限值要求 , 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厂界 2.0mg/m 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控制,危废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控制。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3584t/a、COD0.0058t/a、NH3-N0.0003t/a。本项目为迁建项目,总量指标来自原项目审批总量。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对环保设施加强日常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5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