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24号
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5126380D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东贾城
法定代表人:李兴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2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数据化学需氧量(COD)异常,新乡县市政污水管网泵站运维单位新乡县众城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对污水管网进行分段取样分析,发现青龙大道西段COD数据异常,随即对上游管网及相关企业进行重点监查,最终发现你单位厂区墙外东南角污水井数据异常。通过持续监查和采样分析,该污水井数据分别于2025年3月22日、3月24日、3月25日、4月26日、5月15日、5月16日出现异常,COD数值分别为1000mg/L、7770mg/L、847mg/L、710mg/L、1551mg/L、1250mg/L。
2025年5月18日,我局接到线索后,安排执法人员联合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新乡县众城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一台8吨生物质锅炉未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厂区正南方紧临厂区南墙内有一个污水井,该污水井井壁北侧有两根白色塑料管道口和一根铁质管道口,直径分别约为9cm、9cm、16cm,在污水井内由西向东排列,三根管道均通向你单位厂区内,现场两根白色塑料管道正在向污水井内排水,第一根管道有少量排水,水质呈黄色;第二根管道排水水质呈黑色;铁质管道未排水,但井壁上有排水痕迹。通过现场排查,执法人员发现两根白色塑料管道向北通向你单位水解车间门前的盖板沟内,沟内存有废水,水质黑臭。盖板沟向西延伸至水解车间大门东侧后,通入车间内水池。车间内水池长约2米,宽约2米,水池内水质黑臭,与盖板沟相通,水质相似,水解车间内废水可通过水池流入盖板沟。现场进行通水后发现污水井内第三根铁质管道向北约7米,通向你单位糠醛渣暂存车间南侧铁皮墙下地面,地面有地漏状管道口,该车间北高南低,有坡度,管道口地漏处较低,车间内存放有糠醛渣,车间内地面有灰白色糠醛渣废水干涸后的痕迹,以及废水流向地漏处的痕迹。现场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第三方检测单位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分别对你单位厂区内南墙污水管网观察井内废水、第一根白色塑料管和第二根白色塑料管排水以及水解车间门前盖板沟内废水、厂区外西南方向污水管网一号井、厂区外西南方向污水管网二号井、厂区外东南方向污水管网三号井内废水提取水样,共提取水样七个。2025年5月27日,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废水检测结果显示:厂区内南墙污水管网观察井内暗排管左二(黑)PH值6.5、化学需氧量2.44×103mg/L、氨氮7.76mg/L、总磷1.23mg/L、总氮13.7mg/L;厂区内南墙污水管网观察井内暗排管左一(黄)PH值3.7、化学需氧量3.45×103mg/L、氨氮32.9mg/L、总磷0.40mg/L、总氮33.7mg/L;厂区内南墙污水管网观察井内PH值4.7、化学需氧量3.17×103mg/L、氨氮11.3mg/L、总磷0.29mg/L、总氮15.6mg/L;厂区内生产车间门前盖板沟内PH值5.2、化学需氧量1.48×103mg/L、氨氮11.3mg/L、总磷0.54mg/L、总氮18.1mg/L。经调查,你单位在厂区内私设三根暗管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两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七张(共17页)、现场检查视频刻录光盘两份(共2张),新乡县众城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墙外污水井情况汇报》复印件一份(共8页);2025年5月27日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编号:ZIRI-BG2505-14)及采样原始记录等材料一份(共40页);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0页);2025年7月11日,你单位提供2022年5月建设三根排水管道照片六张(共6页)、与新乡市中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共4页);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1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1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2页);新乡县众城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新乡县市政污水管网泵站维护及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共9页);2025年5月30日,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5月18日,你单位提供年产2000t糠醛工程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5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2025年5月18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基础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暗管,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9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司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一)我司立即整改,且早日已经整改完毕;(二)我公司认为“私设暗管”行为不成立,特申请撤销处罚;(三)我司认为处罚过重,公司难以承受。希望贵局以批评教育为主;(四)我司近几年内未出现过同类问题,请贵局给予我司一次提升改进的机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PH值11-12.5或PH值2-4),裁量等级:4;
4.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6.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4,1,3,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100000+(1000000-100000)×[(5/5)²+(3²+4²+1²+3²+1²+1²+1²+1²)/(5²×8)]×50%=637750,最终裁量金额为637750元。
经复核,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处理,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叁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637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