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1 环罚决字〔2025〕23 号
新乡中联总公司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06612682Y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开发区
负责人:杜健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共有汽油加油机 2 台,汽油柴油双枪机 1 台,加油枪 5 把,储罐 3 个,配套建设有一套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时加油机和加油枪均正常使用。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无组织废气进行现场检测。 2025 年 6 月 3日 , 河 南 碧 之 霄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 检 测 报 告 》( 第BZXBG-2505272 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和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的要求,其中 1#、2#、3#和 8#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1 号机油气回收管与铜管连接处、 1 号罐大法兰处、 5号罐量油口下法兰处和 5 号罐大法兰处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不达标。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 年 6 月 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至你单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5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照片十张(共 10 页);2025 年 6 月 3 日,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第 BZXBG-2505272 号)及检测原始记录表一份(共 31 页);2025 年 6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检查照片两张(共 2 页)、《检测报告》(第 BZXBG-2505272 号)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2025 年 6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5 年 5 月 28 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 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5 年 5 月 28 日,你单位提供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及环保备案公告(新环清备 第 10 号)复印件一份(共 7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2025 年 6 月 13 日,你单位提供 2024 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1 环责改字〔2025〕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 年 7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油气回收装置已恢复正常使用。
2025 年 8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5〕2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8 月 1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5〕23 号)后,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单位收到贵局委托第三方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我站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和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两项不达标,我站高度重视,迅速安排技术人员维修,维修完毕后,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委托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我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气液比和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两项均检测合格。综上,请贵局对我站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综合考量,请贵局能够减轻从轻处罚。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
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X=20000+(200000-20000)×[(2/5)2+(22+22+12+12+12)/(52×5)]×50%=42320,裁量金额为 42320 元。
经复核,鉴于你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后,迅速安排技术人员修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中的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 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 33856 元(42320-42320×20%=33856)。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捌佰元伍拾陆元(33856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 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 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