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0号新乡市泓之祥车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4-28 09:57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0号

  新乡市泓之祥车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6Q4498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青龙路东段333号

  法定代表人:黄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12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1、豫GA6880自由加速法检测时未使用发动机转速计采集发动机转速;2、豫G0P905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时排气管冒黑烟检测结论为合格;3、豫G9BT93及豫GD3973柴油车擅自变更工况法为自由加速法。”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车辆检验监控视频以及《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对交办问题逐一核实:

  1、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月6日13时34分—13时48分你单位对汽油车豫GA6880进行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未使用发动机转速计采集发动机转速,车辆检验后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查阅检验报告,该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检验报告中无OBD检查信息。

  2、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对柴油车豫G0P905检测过程中,分别在10时40分45秒和10时42分24秒时车辆排气筒两次出现冒黑烟现象。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你单位应停止检验,判定该车辆外观检验不合格,但你单位对该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3、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3月5日你单位对柴油车豫GD3973进行检测、2024年3月28日对柴油车豫G9BT93进行检测时,均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检测过程中未使用测功机,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经调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问题属实,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豫GA6880、豫G0P905、豫GD3973、豫G9BT93的4辆车检验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10700262501061340020011、410700262409251044370007、410700262403051310050025、410700262403281540030034。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二张(共12页),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四份(共4页);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1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2月13日,你单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车辆检验收据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以及检测服务费收取情况。

  4、2025年2月13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7452检测服务业,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车牌号为豫GA6880、豫G0P905、豫G9BT93、豫GD3973车辆召回复检。

  2025年3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已对豫G9BT93、豫G0P905车辆召回重新检测,豫GA6880、豫GD3973车辆因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未召回检测。

  2025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4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500000-100000)×[(1/5)²+(2²+4²+1²+1²)/(5²×4)]×50%=152000,最终裁量金额为15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元,环检收费);

  2、给予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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