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1号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4-28 14:55 浏览量: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11号

  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WP4U2L

  地址: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工业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7日,我局接群众来访反映“古固寨镇南侧河南新霖建材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西侧有一个长约300米,宽约100米的空院,院内地面已硬化,西、南、北侧有围墙,东侧有铁皮围挡,院内露天堆存大量灰色水泥沉渣及管桩残次品,有小面积水泥沉渣未风干,堆放高度不平均,最高约有1米,低约0.2米,堆存面积长约150米,宽约50米,共占地约7500平方米,数量约有5000吨,该院内东侧路上存有冲洗车辆后残存的洗车水。经调查,你单位从2024年7月起,陆续将搅拌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废料,沉淀池内的沉渣及部分石子、大沙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至西侧院内露天贮存,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9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2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2月28日,你单位提供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年产600万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项目现状环评报告及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4页)、与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关系情况说明及设备转让合同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4.2025年3月4日,你单位提供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西侧空院内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按规定进行贮存。

  2025年3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已将西院内露天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全部清运完毕,并铺设草皮进行绿化。

  2025年4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裁量等级:1;

  2.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

  3.固废类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

  4.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5.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6.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2,1,4,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1000000-100000)×[(1/5)²+(5²+3²+1²+2²+1²+4²+1²+1²)/(5²×8)]×50%=248500,最终裁量金额为248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248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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