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8号
新乡县鸿森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425086128
地址: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壮年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俊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8日0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2024年11月17日0时该预警解除。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对你单位2024年11月9日现场检查问题“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主要排放口),该公司2条发泡挤出线正在生产;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一般排放口)。该公司2条发泡挤出线正在生产,其配套的集气罩软帘敞开未全封闭,未能有效的收集废气。发泡挤出线产生的废气收集工艺为‘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套’,经现场检查引风机处于运行状态,但催化燃烧器未开启,电流显示为0,涉嫌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发泡机4台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及现场检查视频。你单位提出申诉后,2024年12月13号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反馈结果要求立案查处。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我市未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共4台发泡机,其中2台发泡机正在运行,设备旁堆放部分原料,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正在运行,有机器轰鸣声,电压表显示为400,电流显示为0,设备显示屏显示系统开启,系统正在运行。你单位生产设备、治污设施及现场情况与生态环境部交办视频相符。经调查,你单位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因电流表配置较大造成电流较小时电流表读数为0。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生产任务单,显示你单位2024年11月9日生产了5吨产品珍珠棉,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七张(共7页),调取你单位2024年11月9日生产任务单一份(共1页);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77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2024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新环委办〔2024〕80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环保部交办问题材料一份(共2页)、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16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4年12月16日,你单位提供年产1500吨EPE包装材料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材料一份(共8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4.2024年11月16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2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3/5)2+(12+12+22+12+12)/(5×52)]×50%=58160,最终裁量金额为58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58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