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不罚决字〔2025〕1号
河南氢力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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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青龙路东段5号门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24年11月8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该响应于2024年11月17日0时解除。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10台反应器(糠醇反应器8台、2-甲基呋喃2台)停5台反应器,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接环保部帮扶组交办你单位现场检查问题“经调阅该公司中控平台反应器(共10台)运行情况,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时(11月13日)反应器有2台停产,8台正常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停5开5)”。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环保部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已解除,你单位生产区共10台反应器,其中糠醇反应器8台,2-甲基呋喃反应器2台,现场检查时,7台糠醇反应器正在运行,1台糠醇反应器和2台2-甲基呋喃反应器未运行。执法人员查看你单位中控机,中控机运行正常,中控机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一致,现场调阅你单位中控机反应器运行趋势图,显示你单位在2024年11月8日0时至11月13日15时左右(环保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间),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7台糠醇反应器均处于运行状态,1台糠醇反应器D和2台2-甲基呋喃未运行。2024年11月13日15时左右环保部帮扶组现场检查后,你单位糠醇反应器E和糠醇反应器H停产,完成管控停5台反应器的要求,违法行为已改正。2024年11月13日21时左右至11月17日零时,生产线全部停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限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3日,环保部帮扶组转办现场检查反馈问题及照片材料一份(共3页);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4页),调取你单位中控机反应器运行趋势图十张(共10页)、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预案一份(共2页);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0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77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新环委办〔2024〕80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拒未执行限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共1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1月2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11月7日我单位将已检维修结束的糠醇反应器B、F投水进行试运行,两台反应器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离已不再产生污染物(反应器内无物料,仅用清水进行试验运行,无污染物产生)。11月8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预警前,我单位已调整生产线,积极做好减排措施。2、调取我公司VOCs在线分析设备运行数据,VOCs排放浓度自11月7日起呈下降趋势,通过排放量公式计算,11月5日-11月13日我单位VOCs废气排放量平均由2.2kg下降至0.98kg,实现减排55%左右,满足橙色管控污染物减排50%的要求,故未对大气污染造成影响。针对环保部帮扶组检查出的问题,我单位已当场积极配合整改,未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恳请贵局酌情考虑我单位实际情况,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非甲烷总烃日排放量已减排至管控前50%以上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