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证签注》的办事流程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24-12-18 浏览量:7

 

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办理签注手续: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公开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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