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仲、祖绍德、武宗安、王绪洋、赵新业、曹纪新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建议工业用气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关注和重视我县企业用气价格和用气成本的相关工作。近年来,新乡县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用户对天然气的需求也日益加强。我县城内的燃气公司担负着全县居民和企业安全、平稳用气的重任。
您们在建议中提到的我县工业用气价格偏高的问题,我委在收悉后,高度重视,认真调研,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新乡县的燃气价格是随着上游气源单位供应价格而调整,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河南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实行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的规定。
二是我县区域内燃气价格每次调整的频次与幅度与新乡市及周边县市燃气价格保持一致,且不高于周边气价。目前新乡市地区执行的工商户气价为:4.78元/方,新乡县工业户执行气价为:4.52 元/方,商业户执行气价为:4.78元/方。
三是近年来,因第三方交叉施工等原因燃气安全事故频发,为确保安全稳定供气,我县区域内的燃气公司在安全运营方面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同时燃气公司表示今后将努力降低居民和企业的用气成本,为新乡县的安全平稳供气保驾护航。
四是我们将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争取一定的支持。我们将督促燃气公司努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新乡县发改委作为全县的价格管理部门,本着“公正、公平、合法”的市场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今后,我们将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同时联合其它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监管。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县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