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3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1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1号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7-31 17:20 浏览量: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1号

  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9831749U

  地址:新乡市火车南站(翟坡镇)

  法定代表人:王艳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省厅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酸洗、水洗、电镀工序均正在生产,你单位在线监控站房等比例采样器未开启,未通电,未进行进样工作。COD、氨氮、总磷采样管路与等比例采样器进样管路未连接,三台仪器采样管处于悬空状态”的问题。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已正常运行。经查,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正在进行项目验收调试,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未排水。当日上午第三方运维人员对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时发现管路老化,随即关闭电源,拆除老化管路,并于12日中午返回公司领取配件,12日下午废水在线设施未运行。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我局执法人员调取6月12日第三方运维人员车辆进出门禁监控照片两张(共1页)、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台账一份(共2页);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讯问笔录两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年产6000吨电镀金属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4.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企业职工保险清单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我公司6月11日开始调试生产设备,只有少量废水产生,我公司污水站正在处理,不具备外排条件,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废水自动在线设施停运期间我单位未排水,特申请环保部门对我公司从轻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5/5)²+(3²+1²+1²+1²+1²+1²)/(5²×6)]×50%=118400,裁量金额:118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你单位发现问题后立即对设备进行维修,在线监控设备停运期间废水未外排,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94720元(118400-118400×20%=947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万肆仟柒佰贰拾元(9472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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