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1 环罚决字〔2024〕30 号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375190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春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新乡市2024年监督帮扶组(第四轮次)专业20组对你单位排污口编号为DA003大焚烧炉(北)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二氧化 硫全流程通标测量,设备量程为50毫克/立方米,分别通入三次 25.5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标气,设备显示二氧化硫平均数值为 21.1 毫克/立方米,示值误差为-8.8%,不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对排污口编号为 DA008 12t 导热油炉(南)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测量,设备量程为50毫克/立方米,分别通入三次44.3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标气,设备显示二氧化硫平均数值为32.27毫克/立方米,示值误差为-24.06%,不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由北京健元利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管理维护,由于对自动监测设备 运维不当,未及时发现设备零部件损毁,造成2024年3月15日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测量 时,设备示值误差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二氧化硫示值误差±2.5%的标准要求。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新乡市 2024 年监督帮扶组 (第四轮次)专业 20 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照片七张(共 7 页),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维保合同 一份(共 5 页);2024 年 3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 问笔录两份(共 9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 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 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 年3月15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一份(共 80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 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4月10日,你单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 页)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大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 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4〕16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24 年 5 月 16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3月15日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要求第三方运维单位进 行整改并于3月17日整改到位;2、在线监测设备零部件属易耗品,此次问题由设备零部件损坏导致,属偶发故障,你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3、你单位在环保治理方面优化治理工艺,不断提 高治理水平;4、你单位持续推进清洁生产,进行环保国际认证; 5、你单位积极纳税,带动附近居民就业,你单位为上市公司,行政处罚会对公司发展造成巨大影响;6、你单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响应环保各项政策要求。此次问题系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以上情况,你单位特请求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为 2;监测数据误差判定标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倍以上的,裁量等级为 5;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为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 3;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 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4,3,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2/5)²+(5²+3²+4²+3²+1²+1²)/(5²×6)] ×50%=71000,最终裁量金额:71000元。
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完整规范,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壹仟元(71000元)的行政处罚。本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