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信息化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置和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所有信息化资产的管理活动。
二、信息化资产分类
第三条信息化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 硬件资产:包括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等。
- 软件资产: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系统等。
- 数据资产:包括数据库、文档资料、业务数据等。
三、信息化资产的采购
第四条信息化资产的采购应遵循采购政策和程序。严禁采购和使用未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四、信息化资产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信息化资产应遵守承办企业的使用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以确保信息化资产的正确和安全使用。
五、信息化资产的维护
第七条定期对信息化资产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建立信息化资产的维护记录,记录维护活动和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对信息化资产进行编号,同时对重要信息化资产进行标识;文档需有固定版本编号规则;硬件设备粘贴在设备明显位置处。
六、信息化资产的保护
第十条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化资产不受未授权访问和破坏。
第十一条对重要数据资产进行备份和加密,以防数据丢失或泄露。安全产品及保密设备必须单独储存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要注意信息化资产的安全性、机密性、完整性,防止信息载体的毁坏和信息的泄密,防止信息处理设施的滥用;所有的软件资产必须设置专人管理,明确职责,避免软件资产的丢失、泄密。
七、信息化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信息化资产的处置应遵循承办企业的资产管理政策。
第十四条对于不再使用的信息化资产,应进行妥善的处置或回收。
八、信息化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必要时可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负责信息化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运维主体负责信息化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专项负责信息化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九、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新乡县商务局、新乡县财政局、新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审议和批准。
新乡县商务局 新乡县财政局 新乡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