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商务局 时间:2024-05-13 浏览量: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资产管理,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争取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登记在新乡县商务局名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于新乡县商务局。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必要时可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资产运维主体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专项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更新、维护,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及管理台账,报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资产运维主体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做好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资产运维主体负责人、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报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备案,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如固定资产运维主体更换,原资产运维主体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经双方资产运维主体负责人、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向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县商务局与现资产运维主体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交接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应协助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或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书面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县商务局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对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企业、资产运维主体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并按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交纳相应保险。

  第十七条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项目承办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资产运维主体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县商务局协助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并制定清偿盘点方案,资产管理专员应遵照实施。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地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二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资产运维主体负责人、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资产运维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存档。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方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方向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方向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新乡县商务局、新乡县财政局、新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乡县商务局 新乡县财政局 新乡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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