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9号
河南共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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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鸿泰大道中段北侧2号
法定代表人:何慧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3〕26号),我市决定2023年12月24日18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焊接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3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仍未解除,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有两名工人正在焊接作业,激光切割机正在使用,焊接工序与切割工序焊烟与粉尘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于停运状态,焊烟与切割粉尘未经收集直接排放,你单位未按照管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3年12月28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焊接工序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正在生产的违法事实。
2.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7日制作现场检查照片5张,其中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3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一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你单位2023年12月27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4.你单位2023年12月27日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齐全。
5.你单位2023年12月27日提供纳税记录及人员花名册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2024年1月 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 1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2号)后,2024年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中称:一是发现问题后立即停产,改正违法行,二是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减轻处罚。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复核,你单位所提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和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红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但未运行;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20000+(200000-20000)x[(5/5)2+(42+12+22+12+12)/(5x52)]x 50%=126560元,最终裁量金额:1265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元(126560元)的行政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