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23〕39 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12-20 浏览量:17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管理,有效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防范专项资金的使用风险,有效发挥单位的服务职能,更好地推进项目建设,制定了《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编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6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3〕23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以提质降本增效为目标,针对新乡县逐步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使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主要支持加强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和生活设施建设、租赁费、软件费等)。

  (二)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贴的项目,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补助;但是对于大项目,可以分期施工,阶段性验收,阶段性拨付。

  (三)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县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企业明确相关权责义务,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名词解释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指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力争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我县于今年8月份成功申报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县商务局

  电话:508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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