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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2〕63号
发文机关:
新乡县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05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政办〔2022〕63号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1-05 14:46 浏览量: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1月1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新乡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提高我县的综合实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之后在我县新注册或迁移至我县,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我县,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乡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督促政策措施落实。开发区、各乡镇参照设立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区域总部经济相关工作。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年度贡献值地方留存部分不低于100万元;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支持方向;

  (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从我县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五条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总部企业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准,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计算。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 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2%(分五年,每年按总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对年度贡献值地方留存部分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予以贡献值50%的奖励。对县年度贡献值地方留存部分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企业上市奖。总部企业在我县存续期间,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获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完成在交易所上市发行三个时间节点,分阶段奖励共计500万元。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后续实现上市的,在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完成上市发行两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县购置办公用房,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在我县实现纳税后,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付补贴。

  第十二条 高管人才奖励。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以附有专利证书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证明为标准),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第十三条 用地支持。境内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业总部企业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县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贡献值地方留存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县外建筑服务或我县企业在县外建筑服务,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三)对晋升特级资质的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和法人机构。

  (一)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我县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县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四章扶持资金兑现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章制定的扶持政策,所需奖励资金均从总部企业缴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中支付。由总部企业向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纳税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扶持政策兑现方案,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每年将扶持资金列入预算,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受益单位兑现落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取消政策优惠。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总部企业,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所得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应依法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需提前向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县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获得扶持资金。已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附件: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

  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从我县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原件;

  四、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原件;

  五、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六、下属企业名单及各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材料、近3年的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八、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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