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4号
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合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KFMGW79
地址:新乡县合河乡西北永康村新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检测项目为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泄露浓度、非甲烷总烃。液阻检测点:1号机;密闭性检测点:2#、3#油罐;气液比检测点:1号枪、2号枪;油气泄露浓度检测点:1号加油机机仓、95#罐量油口、92#罐量油口、92#罐液位仪、95#罐液位仪、92#罐卸油口、油气回收口、95#罐卸油口;非甲烷总烃检测点:1#上风向、2#下风向、3#下风向、4#下风向。检测完毕后你单位赵海利在检测采样单上进行了确认并签字。2023年9月18日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BG23IM1202),显示1号枪气液比0.73,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1号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制作,证明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3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制作,证明你加油站现场检测的事实。
3.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测勘察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1日制作,证明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1项因子检测结果不合格超标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加油站2023年9月14日提供,证明你加油站被处罚主体资格。
6.授权委托书1份,你加油站2023年9月14日提供,证明你加油站委托代理人资格。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加油站委托代理人2023年9月14日提供,证明你加油站委托代理人身份。
8.环评手续复印件2份,你加油站2023年9月14日提供,证明你加油站环评手续情况。
9.地址确认书1份,你加油站2023年9月14日提供,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电话。
10.《检测报告》1份,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18日出具,证明你加油站检测内容及超标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 9月 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 10月 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2023年9月16日委托河南琢磨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各项检测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3年10月 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 10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3号)后,2023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一是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是整改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复核,你单位能够确保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且能够使检测数据达标,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217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