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能部门: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县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新乡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符合以下条件均可自愿申报参加:
(一)2021年10月1日前经新乡县民政局登记注册且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申报初次评估。初次评估最高可申报3A级,原则上不越级申报;
(二)评估等级已满5年的社会组织申报复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2.上年度受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情形。
二、评估等级设定
评估采取1000分制,得分在600分以上(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的社会组织,按照其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值在600—680间的为1A级;分值在681-750间的为2A级;分值在751-860间的为3A级;分值在861-900间的为4A级;分值在901-1000为5A级。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纳入具备承接本级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三、评估办法
(一)2023年10月30日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照评细则和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开展自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民政局提交各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逾期不再受理。
(二)县民政局将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形成初评报告,报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得出评估结论。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或公告;
(二)社会组织按照自愿参评原则准备材料,并于10月30日前,完成向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申报工作。
(三)由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参评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各参评社会组织。
(四)符合参评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五)县评估委员会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按规定报送齐相关材料的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数据采集和审评。
(六)县评估委员会对审评材料进行审核表决,作出结论,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七)对公示结果有异义的,由县评委组织直接进行复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为最终结果,进行调整。
(八)县民政局根据县评委的公示和复核结果,授予相应的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标准,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二)县民政局对所有参评的社会组织不收取评估费用。
(三)申报评估所需各项资料请自行下载。
联系人:社会组织股 郭婕 电话:708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