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04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3日
成文时间:
2023年04月03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10号 新乡县玉升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4-03 09:03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310

新乡县玉升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L5XY495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7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张华峰、李磊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工人正在使用切割机对钢板进行切割加工,切割机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且你单位未建设厂房,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遗撒在设备周边,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3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属于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申请从轻处罚。202331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时间短,并积极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作出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内容: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 200000-20000)x [3/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 (5²x8)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计算数额:56000元,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4480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肆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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