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免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052263128L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166号
电话:13937323239
法定代表人:张必强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硫化车间5台平板硫化机正在生产,硫化车间处于密闭状态,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正在生产的1号、2号两台平板硫化机上方集气罩管道开关未开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案委会研究认为,你单位生产车间属于负压密闭车间,生产废气未直接排入环境,且集气罩管道未开启时间较短,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一)不予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一致决定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