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权责清单(公管办)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2-09-30 浏览量:8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关于招标投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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