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39号
毕顺山
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梁村永乐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陈赵平、王玉磊,在翟坡镇西环路8号院检查时发现,你在租赁的场地中实施喷、刷漆作业,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有喷漆设备、油漆及成品(管道),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无法密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场所;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4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2年10月21日,你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在陈述申辩中称: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喷漆设备,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申请从轻、减轻处罚。2022年10月18日,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经集体研究,对你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处罚金额(X):105500,代入公式:105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4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1100.000,最终裁量金额:84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捌万肆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