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16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2年12月09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38号 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12-09 14:51 浏览量: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238

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0226029X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茹敬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9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95日我局执法人员郭力元、崔辰耀对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车间西车间有一名工人正在推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有推漆设备、油漆,现场气味较大,车间窗户未关,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采取措施从事产生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活动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0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处罚金额(X)141500,代入公式:141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5.0 / 5 + ( 2 + 1 + 3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1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壹拾肆万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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