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时限 |
收费情况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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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及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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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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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做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做出。 |
无 |
价格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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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职权 可 |
省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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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3.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按照省定价目录里规定的定价权限对需定价的事项进行定价。 |
受理后60日内做出,需要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次数不超过两次。 |
无 |
价格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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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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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省定价目录和收费项目目录事项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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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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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ull-00-2022-0137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改委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30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县发改委权责清单(价格管理股)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9-30 16:02 浏览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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