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我局制定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实施部门 |
1 |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局 |
2 |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局 |
3 |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二、三款 |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