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13号
新乡县宸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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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县大召营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中段路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奎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陈赵平、王玉磊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吹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车间门窗未关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2年7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2022年8月8日,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单位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 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100元,最终裁量金额:48400元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计算罚款数额陆万零伍佰元,集体研究从轻20%,处肆万捌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