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106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8月19日
有效性:

豫0721免罚决字〔2022〕1号 新乡市海鑫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8-19 11:07 浏览量:7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免罚决字〔2022〕1号

  新乡市海鑫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42515409K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民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

  本单位于2022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机械加工项目正在建设,未投入生产,目前除尘器已安装完毕,管道正在安装中,生产车间内有1名工人正在用毛刷对3台电机进行补漆,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附件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第9项 :刷漆补漆或者焊接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备、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或者焊接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首次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的规定,你单位所补漆设备为实验平台上所用设备,属于自用设备,且查处后不再补漆,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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