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字﹝2022﹞36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4月1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 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 知》(国发办[2015]58号)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 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县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基础
县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 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 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 政区内所有污染源。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 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 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县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 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 1: 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县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和现场查处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 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 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 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使用移动 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 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县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 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县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 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 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 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 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 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
县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 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七)监管频次变更
县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管需求,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 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 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县级环保部门制定落实方案,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县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 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 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县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 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 员和现场执法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联系人:靳文斌
联系电话:18240654066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