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45号
李宗民:男 汉族 1969年9月9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四村1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四村154号自家院内内建设的吹瓶厂,投资50000元,于2021年9月投资建设并投入生产,主要设备有吹瓶机4台、气泵2台、冷水塔1个及附属设备,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吹瓶厂未生产,现场有原料聚酯大约40公斤,产品塑料瓶约30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35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为5;
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
4、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壹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0.1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