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1号
新乡市志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B96W7F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河合河乡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朱止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现场有原料10吨,成品15吨。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净水剂分装项目排污登记手续,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照片;生产设备照片;产成品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录);污染防治措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末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