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048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7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2〕第33号 河南盛亚牧业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5-07 11:13 浏览量:6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33号

  河南盛亚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71447352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林牧产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豪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正在运营,现场看到你公司将牛舍的挤奶厅冲洗水、挤奶器清洗废水、部分牛尿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两个管道经北墙排放到大沙河里,大沙河已干涸,废水在大沙河河道低洼处到处溢流。新乡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在北墙外第一个非法排放口、第二个非法排放口、公司院内北侧沟渠存水各提取水样1个,水样呈黑、绿色,有味。监测报告显示北墙外第一个非法排放口测定值化学需氧量为1.31×103mg/L,氨氮为88.1 mg/L,总磷为10.9 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400mg/L、氨氮排放标准80mg/L、总磷排放标准 8 mg/L)2.27倍、0.1倍、0.36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5、违法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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