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新环罚决〔2022〕第32号
新乡市旭日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07478403
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富兴路以西、文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杜家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冲压钢带车间正在生产,镀镍车间未生产,镀镍车间西南侧有一口废弃水井,水井上方有六根管道,北侧三根管道连接镀镍车间生产线,镀镍生产线加热产生的冷凝水通过三根管道排入水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2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镀镍生产线使用的是锅炉蒸汽加热,加热产生的冷凝水为蒸馏水类,不含任何污染物,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2.资金紧张流转困难;3.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真整改,且未对环境造成破坏,申请减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裁量等级为5;
2、排放去向判定标准: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
3、废水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处柒万捌仟陆佰陆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8667万元)。参照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0项“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经查处后,积极整改,立即拆除违法排污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处罚:
处以罚款陆万贰仟玖佰叁拾肆元的行政处罚(6.2934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