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3-02 浏览量:17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城乡居住环境。

  二、起草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政策内容

  《新乡县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是在《新乡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对污水费征收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从征收对象、征收额度、征收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具体、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操作建议。

(一)明确征收主体

  1.新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污水处理费征缴办公室,专门负责乡(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3.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对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明确征收范围及对象

  1.向新乡县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引黄水等),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自征收污水处理费之日起未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足额补缴污水处理费。

(三)明确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额度

  未安装流量计量设施的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或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 385—2020)的规定,暂按每人2.55元/月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开创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模式

  1.收水:从企业污水外排口到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单独建管或市政管网的方式,在保证污水管道无泄漏、无偷排等污染事件发生的前提下,由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负责协商签订进水标准、处理价格、安装流量计量设施等协议,并保证其出水口水质达标。

  2.价格: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基础价格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收水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价格,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政府监管。

  3.费用:污水处理费用由新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政府征收,上交财政。

(五)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充分征求了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等单位意见,对各部门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提高工作效能,落实部门职责。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乡县住建局

  解读人:王明

  联系电话:0373-558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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