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县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已经2022年1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新乡县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体系,依法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我县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通过落实征收措施,使公共供水覆盖率有明显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较以往有较大提升。通过创新管理模式,使企业排水更加规范,充分落实污水处理费的应收尽收,保障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良性运作。
(三)征收主体
新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污水处理费征缴办公室,专门负责乡(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对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代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及对象:向新乡县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引黄水等),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自征收污水处理费之日起,未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足额补缴污水处理费。
二、工作重点
(一)公共供水用户
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责任单位: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居民
1.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由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逐步有序关闭自备水源(手压井、自吸泵、安全饮水工程),使用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2.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由县水利局牵头指导各乡镇政府排查自备水源(手压井、自吸泵、安全饮水工程)数量,规范取水,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按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流量计量设施的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或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 385—2020)的规定,暂按每人2.55元/月收取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配合单位: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三)涉水企业
1.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由县水利局负责强制关闭自备井,统一使用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收;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县水利局、住建局负责排查涉水企业自备水源(自吸泵、引黄水)数量,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排水口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提供水平衡图,按水量最大值征收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2. 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坚持多污染多付费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创“企业对接、政府监管、良性运转”的管理模式。
(1)收水:从企业污水外排口到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单独建管或市政管网的方式,在保证污水管道无泄漏、无偷排等污染事件发生的前提下,由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负责协商签订进水标准、处理价格、安装流量计量设施等协议,并保证其出水口水质达标,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负责监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2)价格: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基础价格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收水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价格,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政府监管。
责任单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3)费用:污水处理费用由新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政府征收,上交财政。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配合单位: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新乡县人民法院
(四)商业(洗浴、洗车、宾馆、非涉水企业等)
1.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强制关闭自备水源(手压井、自吸泵、安全饮水工程),统一使用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收。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使用自备水源(手压井、自吸泵、安全饮水工程)的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按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2. 洗浴行业在排水口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按照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3. 洗车、宾馆以及其他非涉水企业或商户等按照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五)事业单位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强制关闭自备水源(自吸泵、安全饮水工程),统一使用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收。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使用自备水源的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按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督查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组成,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分解—跟踪落实—反馈报告”工作模式,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单位、企业、个人自觉地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加强部门联动。县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提高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公共供水企业应随着自备井封闭工作的开展,加快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力度,制定相关接水优惠政策,增加公共供水覆盖率。
(五)加大征收力度。加强人员配置,组建三个污水处理费征收中队,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力度。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单位职责清单
附件
相关单位职责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具体职责 |
一 |
住建局 |
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实施,负责制定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用款申请报财政局,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等,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编制县级污水处理费预、决算。 |
二 |
发改委 |
负责牵头开展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依据程序向上一级发改部门申请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 |
三 |
财政局 |
负责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规范管理,对污水处理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
四 |
水利局 |
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加强自备井的排查和管理,规范自备井的使用,建立自备井水源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资料。负责对商户取水水源摸排,加强自备水源的管理,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 |
五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提供企业及商户名录,协调以上企业及商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
六 |
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开展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企业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管力度,确保各企业污水达标排放,依法打击超标排放行为 |
七 |
法院 |
负责对不缴、少缴、缓交的重点单位进行释法说理,依法追缴。 |
八 |
综合执法局 |
负责相关的执法工作 |
九 |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
负责与企业对接,协商签订进水标准、处理价格、安装流量计量设施等协议,确保从企业收水到出水达标排放,无泄漏、偷排等污染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十 |
新乡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负责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各项工作,提高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 |
十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
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公共供水使用及自备水源用户情况统计,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各项工作。 |
相关阅读:《新乡县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