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31号
田鹏: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贾桥村3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新乡市五海建材有限公司五十五号车间院内建设的炼铅生产项目,于2021年3月中旬投资建设,2021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以收购的废旧蓄电瓶为原料,经拆解后,取出汽车电池废铅片,经加热、熔化、成型等工艺制得成品铅锭,主要设备有二台自制炼铅炉,二个料斗、自制收集铅尘设备两套,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炼铅项目正在生产,两台自制炼铅炉正在使用,炉膛里以煤为燃料正在燃烧,车间西北角有堆放燃煤约20吨左右。根据《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19〕263号),炼铅项目处于禁煤区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19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设施已建成投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裁量等级为5;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判定标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使用的,裁量等级为5;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壹拾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5.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