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30号
田鹏: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贾桥村3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新乡市五海建材有限公司五十五号车间院内建设的炼铅生产项目,于2021年3月中旬投资建设,2021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炼铅厂正在生产,两台自制炼铅炉正在使用,现场拆解蓄电瓶过程中产生的废电解液未经处理通过车间西门流入厂区西北未经硬化的土地上、东门同样有废电解液流入厂区未经硬化的土地上。2021年5月19日,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对炼铅厂(土壤、废水)的检测报告(万检委字(2021)第527号),废水监测结果显示,车间西门门口PH0.2、铬6.49mg/L、镉3.80mg/L、锌89.5mg/L、铅6.7mg/L、镍9.50mg/L,车间东门门口PH0.3、铬7.57mg/L、镉2.86mg/L、锌63.5mg/L、铅6.4mg/L、镍11.4mg/L,铅浓度超过《再生铜、铝、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0.2 mg/L为32.5倍和31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18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废水类别判定标准: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为5;
2、★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
3、排污超标状况判定标准:超标2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为5;
4、水日排放量判定标准: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5、排放去向或区域判定标准: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6、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应对你作出处柒拾柒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7.5万元),根据复核情况,发现问题后,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废电解液和土壤,进行修复,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我局集体研究,对你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陆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6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