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02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2〕第18号 原阳县嘉翔建材经营部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3-08 10:31 浏览量:5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18号

  原阳县嘉翔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9GGB929E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葛埠口乡黑羊山北村100号

  投资人:赵孟忠,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

  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城郊乡后李良屯村09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1年11月24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21】152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措施通知》,要求你单位租赁的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在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现场检查时,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现场调阅总控机生产记录,显示2021年11月25日13时至2021年11月26日10时,均有生产活动,未按管控要求实施停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传达通知文件精神,导致接到通知时间之后,接到通知立即停产,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此次工作失误并不是主观意识犯错,请求酌情考虑减免此次罚款。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管控措施类别:红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5;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配合执法检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壹拾贰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2.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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