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17号
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37119728M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1年11月2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21】125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要求你单位橙色管控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你单位2021年11月15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管控要求停产到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一辆商砼运输车正在生产车间进行清洗车罐。调阅生产记录显示2021年11月14、15日均未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停产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2021年11月14日、15日发货出料是给新飞智家科技园项目供应商品砼,该项目是经新乡市发改委审批的一类民生工程,管控期间,一类民生工程在生产达标的情况下是可以正常组织运营的;2.发现问题积极配合,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应从轻、减轻处罚;3.现阶段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应针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并及时改正,应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配合执法检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玖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2万元)。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停产,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处柒万叁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3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