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55121522XK11681004
二、适用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五、受理机构
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窗体顶端
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要求详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窗体顶端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窗体底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
2 |
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由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纸质版1份,电子版上传平台) |
3 |
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纸质版1份,电子版上传平台) |
4 |
其他材料 |
|
|
纸质/电子版 |
需提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自行监测方案(纸质版1份,电子版上传平台)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审核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决定
审查通过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确认。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373-5063804
(三)网上咨询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综合窗口:0373-5063804
2.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0373-5063805
(三)网上监督投诉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373-5063804
3.网上查询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373-5063804
3.网上查询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排污许可证正本
排污许可证副本(封皮)
排污许可证副本(内页)
二十、附件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附件2:事项流程图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