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28 浏览量:13

  2019年5月23日,新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参照《新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文(2005]1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必要的环卫设施建设的费用。随着农村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垃圾迅速增加。因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彻底,有相当部分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影响。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用以补偿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单靠政府财力是无法长期有效解决的,必须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因此按照国际社会“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必要的。

  新乡县人民政府2019年5月23日下发了《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到2022年前,要实现全县全面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处理制度。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城管局收到县领导的批示后,参照《新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文(2005]143号),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了《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意后,2019年5月23日,由县政府办下发了《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四、主要目标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市场化运营);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和管理。

  五、重点任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1.对社会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良好氛围。

  2.县城管局牵头,建立属地政府协同的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征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相关信息


新政办〔2019〕2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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