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参照《新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文〔2005〕1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 凡在乡镇辖区、行政村(社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不包括县城区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经营者、镇区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综合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征收的具体标准由县发改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
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一)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80岁以上老人免收);各行政村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二)机关单位(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人每月1.50元收取,由单位负责。
(三)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含经营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元。
(四)集贸市场内的饮食、畜禽、鱼类等摊位每摊位每月30元,蔬菜、水果等摊位每摊位每月15元。
(五)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0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六)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80岁以上老人,可以免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可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
(一)农村各住户由村委会负责代征;
(二)纳税的企业、门店、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产业集聚区环卫管理部门代征。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市场化运营);
(二)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三)垃圾处理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产业集聚区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上缴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拒不按期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产业集聚区、代征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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