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原因
为科学评价各乡(镇)、区的“四上”(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管理工作,调动各单位推动“四上”企业入库的积极性,促进“四上”企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新政办〔2017〕2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三、考核对象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四、考核内容
(一)“四上”企业入库数量
1. 考核周期内新开业(投产)的满足“四上”企业标准且经审批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单位数量。
2. 考核周期内因规模扩大而满足“四上”企业标准且经审批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单位数量。
(二)“四上”企业规模
考核周期内进入“四上”企业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五、考核认定
(一)认定依据
按照规定标准、规定程序,由各乡(镇)、区申报,依次通过县级、市级、省级统计局审核上报国家统计局,并在考核期内已由国家统计局批复入库的“四上”企业名单。
(二)奖励及计分办法
1. 基础奖项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24号)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期内入库的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新开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新开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对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和乡级政府进行奖励;上述企业每有1家进入“四上”企业库,则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1万元(用于统计工作)、乡级政府1万元(用于村、社区统计工作)。
2. 排名奖项和计分办法
(1)排名奖项
实行量化计分,总分值为基础分值和奖励分值之和。年终对各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分值,对“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完成目标的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各乡镇、区取前二名计奖,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
(2)计分办法
“四上”企业入库考核计分由基础分值和奖励分值构成。基础分值为每入库一家“四上”企业计1分,每退库一家“四上”企业减1分。
奖励分值分新开业(投产)“四上”企业和规模较大企业两种情况:
新开业(投产)“四上”企业:每认定一个新增企业加1分。
规模较大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另加1分;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入库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另加1分;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入库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另加1分;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另加1分。
相关信息
新政办〔2019〕43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四上”企业入库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