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新乡县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城镇幼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核摸排
复核摸排范围:1994年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施行以来至2019年年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
二、分类治理
(一)规划不到位问题治理。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要于2020年7月底前根据实际人口居住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或片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并会同辖区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周边存量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或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并于2020年8月底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教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
(二)建设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执法,分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联合验收(规划核实)后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项目,经教育部门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交付。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政府组织就近补建的方式整改。对未进行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体局、发改委、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移交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部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对闲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9月底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县政府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引导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采取无偿赠与方式将幼儿园移交县政府;确需有偿收回的,县政府可根据财力采取置换、回购等方式收回,也可采取“以租代购”等长租方式先行获得使用权,或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要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使用不到位问题治理。对2011年6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原则上于2020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并由教育部门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提出配套幼儿园办学要求。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完成整改和移交后,教育部门要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改造和设施配套费用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县财政负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
三、有序推进
(一)加快完成2019年台账的整改任务。对已纳入“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台账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明确整改责任,采取领导包园的方式,逐园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式和完成时限,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内逐一销号。
(二)全面复核摸排并建立2020年台账。按照复核摸排范围,在2019年台账的基础上,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复核摸排,于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复核摸排工作并建立台账。
(三)按时落实治理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各部门按照方案中的时间节点,依照各部门职责,按时完成治理任务。2020年12月底前,补建、改建、新建配套幼儿园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整改后的配套幼儿园完成移交,由教育部门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将治理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作,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组建以县政府副县长许万银同志为组长,县住建、教体、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持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二)压实部门责任,建立台账制度。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年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没收拆除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通报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月通报制度,治理工作办公室每月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在治理中不积极、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配套幼儿园投资人(举办人),由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在行业准入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巩固治理成果,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